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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案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的。2.假冒偽劣產品未對外銷售,但產品價值達到15萬元以上。3.雖然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超過5萬元,但已售出的金額乘以3倍後,未售出的產品價值合計超過15萬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加上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產品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殘次品、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所稱“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非法收入;“貨值”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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