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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銷售贓物罪最新立案標準

銷贓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立案標準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銷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為自己低價購買,或者低價購買後高價出售,從中獲利,也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先合謀,將作為犯罪以* * *論處。

對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數額,目前沒有統壹的標準。提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隱匿、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犯罪的意見,供您參考:1。明知是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購、出售,數額達到五千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治安處罰兩次以上,代為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2.代為購買、出售贓物的具體數額高於原贓物數額的,按照代為購買、出售贓物的具體數額計算;低於贓物原數額的,按照贓物原數額計算。3.明知是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劫、勒索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販賣毒品所得的贓物而予以隱藏、轉移、收購或者出售,符合前二條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隱匿、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意見1。明知是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購、出售,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藏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三次以上,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治安處罰兩次以上,代為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隱匿、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有關問題的意見2。代購、代售贓物的具體數額高於原贓物數額的,按照代購、代售贓物的具體數額計算;低於贓物原數額的,按照贓物原數額計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隱匿、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犯罪的意見。明知是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人搶劫、販賣毒品所得的贓物而隱藏、轉移、購買或者出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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