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汽車直行,電動車左轉,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劃分責任。如果電動車轉彎沒有給直行車讓路,屬於電動車全責。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二、追尾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1.後車在行駛中與前車相撞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後車負全部責任;
2.夜間因車輛前方無尾燈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設置警示標誌的,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因前車過長、未按要求設置明顯警示標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前車負事故次要責任,後車負事故主要責任;
6.因前車倒車或者溜進後車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由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