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程度鑒定。即使沒有達到傷殘,也可以按照相應的工傷標準要求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 1 0起施行)。
相關補償項目:
1,醫藥費。包括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
2.失去的時間。就是治療、傷殘鑒定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法醫證明、單位的誤工費證明以及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曠工人員的工資超過國家規定的納稅起征點的,還應當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如果評定了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和休息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息時間但評定了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前的日期為誤工日期。
3.護理費。是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因為受害者不能自理,必須自己照顧自己。證明護理費用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護士人數);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證明或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由家屬看護的,按家屬誤工費舉證。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補償辦法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給予補償。
4.住院夥食補助。僅針對受害人住院期間,其主要證據有住院費用收據、出院小結、住院病歷。2009年,50元按天計算。
5.傷殘賠償。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其收入減少。證據包括:司法鑒定結論、司法鑒定費收據。
6.後續治療費。通常基於法醫結論和參考案例證明。
7.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中要註明加強營養。醫療機構意見。
8.住宿費。證據是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9.交通費用。是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以及被害人親屬的喪事所支付的必要的車船費用。通常是交通罰單。
10,法醫鑒定費。是受害人在法醫鑒定機構鑒定傷情或者傷殘的費用。有醫院的疾病實力,診斷證明,法醫證明互相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