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房價格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房價之外收取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建設安裝費。購房合同未註明業主另行付費的,開發商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示下列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壹)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建築物名稱、位置、容積率、綠化率、停車位配置比例。
(二)建築結構、裝修及水、電、氣、暖、通訊等基礎設施。
(3)當期銷售的住房及各商品房的銷售狀況、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 * *建築面積。
(4)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擴展數據: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十壹條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下列收費標準:
(壹)商品房交易和產權過戶等代收及代理費、手續費。代征手續費應標明為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商品房經營者還應當公示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3)商品房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對已售房屋,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同時標註價格的,標註所有已售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
參考資料: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