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要求開發商修建壹定的地下防空工事。《物權法》實施前後,這些人防工程的權屬壹直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因人防工程引發的訴訟也不在少數。比如,有業主因為開發商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約定人防工程歸開發商所有,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約定無效。有業主因為開發商將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出租,開發商返還收益,想確認地下車庫歸業主所有。
對於居民區人防工程的權屬問題,有人認為居民區人防工程是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但國家不僅減免土地出讓金,減免相關稅費,還給予各種優惠,所以國家也有間接投資。而且人防工程是國家重要的戰備設施,具有特殊屬性。因此,居住區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和管理權屬於人防主管部門。還有人認為,居住區的人防工程壹般不是國家直接投資建設的,也不是直接用於國防目的,因此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國防資產範疇。判斷居民區人防工程的權屬,應從出資角度考慮。國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屬於國家;建設單位投資的人防工程,視同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人防工程面積計入公攤面積,人防工程應認定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即業主所有。
從物權法之前的規定來看,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人防工程歸國家所有。比如1985《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收費的暫行規定》規定,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的決定》也明確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設施和附屬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人防法的規定來看,目前可以確定的原則是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作為物權基本法的《物權法》對此沒有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也不涉及這個。因此,人防工程的權屬仍需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各種糾紛的基點只能是:人防工程由投資者管理,享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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