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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了喪假的範圍。

關於喪假的規定如下:用人單位職工直系親屬死亡的,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如果員工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去外地安排喪事,那麽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距離給他請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在批準的喪假和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全部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壹,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1.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律部門中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範,而不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中具體事項的具體規定或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壹般來說,基本原則並不預設任何確定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需要規定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具體方式。因此,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明確性上明顯低於調整勞動關系的具體規定。但是,基本原則所涵蓋的事實狀態遠遠大於具體規定。勞動法的壹個具體規定只能調整壹種行為,而壹個基本原則可以調整整個勞動關系領域。

2.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調整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和勞動法律部門的本質和特點。

3.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高度穩定的。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沒有根本改變,基本原則就不會改變。勞動法中對某壹類行為的具體規定或標準可以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變化,比如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改變,但基本原則是相對穩定的。

4.基本原則對所有勞動法律制度都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各種具體規定不能與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原則適用於壹切勞動關系。

二、勞動法的幾個特點:

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保護勞動者為核心。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為主。

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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