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拘留後的保證金,其實應該是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對於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期間,壹般由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1)取保候審的條件是: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二)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出庭作證或者交納保證金。(三)數額的確定: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4)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