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現行政策下是不可能馬上離婚的。但是,如果妳確定要結束這段婚姻,而且雙方已經達成協議,那就耐心等待,按程序走就好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政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第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3)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三十日內, 不想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回執(遺失不需要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當面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存根)壹並歸檔。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