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後的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加班工資。
要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以下幾種:
1,工人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等公司相關材料;
2.工人工作的相關標誌,如工作信件、員工徽章和員工服裝,以及任何與公司有關的證明;
3.最好是蓋章或打印成套、成冊的資料,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花名冊等。,作為公司給予工人的制度基礎;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之間交流的信息,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找公司主管領導談話,然後錄音,在錄音材料中反映領導的名字。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記錄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已經離職的其他員工的見證和證言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工作。
7.其他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簽字文件)可以作為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