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長期以來,我國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清、責任不清、操作不規範等問題。由此,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處於強勢地位,往往損害業主的合法利益。這種狀況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物業管理向更高層次發展的重要因素。
用民法典(2021.1生效)、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受法律保護。符合條件的住宅小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監督物業活動。業主委員會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合同制:指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享有或承擔盈余或虧損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金額提取酬金並支付給物業公司,其余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自管模式:這裏的第三種模式是自管模式,即業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區,自主管理自己。
自我管理的前提是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小區。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定期披露業主的服務項目、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使用、部分運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