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四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