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窗改門處罰標準的規定》明確了對“窗改門”等行為的處罰標準。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要求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門窗、陽臺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非經營性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有經營活動無違法所得的,處以壹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此外,條例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牌匾、標識、電子滾動顯示屏等五平方米以下設施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與* * *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