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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順是義務還是責任?

贍養父母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是應盡的義務。不贍養父母的子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撫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壹;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的養子女,或者已由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此項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有兩個要素,壹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構成後扶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不同於贍養義務的本質特征。壹般情況下,壹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上的贍養,即支付生活費,也包括精神上的贍養,然後贍養義務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之後。因此,旨在解決生存問題的物質支持——支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第二,贍養費的計算。

1.首先,計算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當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

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超出部分,不足兩個子女的按50%贍養費;有三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按40%計算。

3.將應付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到支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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