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 12、印度政府和印度政府的代表團在北京就中國西藏地區與中國的關系進行了會談。在這次談判中,周恩來首先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54年6月日內瓦會議期間,周恩來訪問印度、緬甸時,與兩國總理重申並確認和平五項原則是處理國家關系的指導原則。
1954年日內瓦會議最後宣言和1955年萬隆會議通過的十項原則,都包含著“和平五項原則”的精神,從此成為許多國家建立新型國家關系和國際新秩序公認的普遍原則。
和平五項原則的提出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內外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建國之初,我們要處理好與外部世界的關系,與其他國家建立和發展關系。關系的建立和發展並不意味著只要其他國家願意就什麽都接受。在這裏,要有自己的原則,要有相互認同的基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規定了中國對外交往應遵循的原則。
擴展數據: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適用於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也適用於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的關系,包括社會主義國家。
周恩來強調,社會主義國家在戰略上要團結,但國家之間要有政治分歧,在戰術上要有批評。任何國家都不應淩駕於其他家庭之上,幹涉他國內政。蘇聯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領袖。它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發號施令,幹涉他國內政,就像警察站在摩天大樓上指揮交通壹樣。
對於東歐那些“衛星國”來說,它算是壹個可以隨意操控的小哥們。它不僅在這些國家駐軍,還讓這些國家在政治上、經濟上聽命於他,從而嚴重傷害了這些國家人民的民族感情。1956波蘭和匈牙利事件,很大程度上是長期被壓抑的反蘇情緒的總爆發。
中國* * *產黨新聞網——“和平五項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