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幾乎存在於任何時期,包括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其中小學和初中最為嚴重。校園欺淩分為單個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實施的暴力和多人實施的暴力。實施環境區域多為校園周邊或人跡罕至的僻靜場所,甚至在校園公共區域公然欺淩,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公園欺淩的影響是終身的,甚至可以影響壹個人的心情,傷害孩子的心靈,影響孩子的未來甚至壹生。校園欺淩不僅僅是小事,更是關系到我們祖國未來的大事。雖然校規校紀對校園欺淩事件有所約束,但仍然無法阻止。
欺淩行為:
1.給受害者起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物等。,損害他們,或者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欺負者明顯比受害者強,欺負發生在受害者沒有保護好自己的時候。
4.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5.恐嚇或強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做的事,並威脅受害者服從命令。
6.讓受害者陷入困境,或者讓受害者招致懲罰。
7.誹謗、嘲笑或貶低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他人。
8.派系: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9.勒索:勒索金錢或貨物。
10.畫侮辱性的圖,寫侮辱性的話。
11.網絡欺淩,即在博客或論壇上發表帶有人身攻擊的評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