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有: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強制性條文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而是引出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不導致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更不用說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了它們的效力。
二、強制執行行為有哪些註意事項?
(1)要註意認定合同無效所依據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層次,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強制性規定的,不能以適用該規定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在理解和適用有效強制性條款時,應註意準確把握有效強制性條款與行政強制性條款的區分標準。
在把握區分有效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範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是強制性規定是否直接表明違反該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第二,該強制性規定的目的是否是為了禁止民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三,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涉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在具體分析中,應采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和制度解釋等多種合同解釋方法,並註意運用公平原則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確定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性質。
如果強制性條文明確表明違反該條文的民事行為無效,當然是有效的強制性條文;如果沒有明確規定,但其目的是禁止某種民商事法律行為,否定其效力,而不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具有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既是行政管理,又是禁止某些民商事法律行為,但違反該規定會損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則仍應是有效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違反法律各種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各種類型的法律之間也會有相關的內容。在判斷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綜合考慮。需要註意的是,對違法行為有異議的,要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做出準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