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是如何規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內,身體損害賠償只屬於殘疾人,是殘疾人的個人財產;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明確規定歸壹方,是夫妻個人財產。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禮物。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衣物、鞋帽、手表等;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這是底部條款,處理壹些新類型的財產。
在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家庭的財產應該是父母夫妻的,或者孩子有獨立的收入能力,那麽孩子的收入也應該計入家庭的財產。但是,即使是最親密的家庭成員,基本上都保留著自己的財產性收入。
三、夫妻個人財產分割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可以基於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的財產性質。
(1)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二)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分別按照法定範圍劃分夫妻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