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實施網絡信息活動犯罪,幫助三個以上對象的;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以廣告形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以廣告形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對象實施犯罪造成嚴重後果受過行政處罰的;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他們的罪行,或提供廣告宣傳,支付和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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