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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後應收賬款可以轉讓給股東嗎?

企業註銷後的應收賬款能否轉讓給股東,主要涉及到被註銷的債權債務能否轉讓給股東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企業撤銷清算時,經債權人和股東同意,可以將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股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轉讓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不得按照債權的性質進行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壹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應收賬款的處理,壹是在清算期間加大催收力度並收回,二是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取得充分證據並履行程序。三是在股權清算時將可收回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股東,以沖抵應返還的實收資本。

公司的註銷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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