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籠統地只註明壹處房產,而沒有詳列,不符合抵押物必須特定的法律規定,抵押行為無效。
3.應辦理抵押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定對象作為抵押物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以設定的價值抵押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
5.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法律文書生效後訂立抵押合同的;或者經核實,雖有銀行貸款,但房產抵押後企業不放貸;或者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是壹種擔保合同,是壹種從屬合同。它建立在主擔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主合同無效的,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比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行政劃撥未辦完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無法強制執行的物品、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不能抵押。
8.抵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果用財產保險單作抵押,財產保險單的價值取決於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者變賣的財產,所以不能作為抵押物。
9.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日期間,破產企業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並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9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