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此外,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試用期培訓費。根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委托全日制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培養學生;(2)培訓、深造、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以及出國期間的生活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主要是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壹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購買設備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提供“內部培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