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原有法律法規的限制,長期以來,我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和執法手段相當有限。相對於公安乃至稅務、工商等部門,環保部門壹直是“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頒布的新環保法,提供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執法工具,可以改變現狀:
壹是新增“按日計罰”制度,即對持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按日連續罰款。這意味著違規時間越長,罰款越多。
以前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罰款是壹個固定的數字,數額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很多企業因此在汙染治理上偷懶。新法實施後,罰款金額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汙染行為。
第二,新環保法作為行政法,很少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汙染違法者將使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規定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汙染防治設施的維護運營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1989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只有壹條關於政府責任的原則性規定。新環保法擴充增加了“監督管理”壹章,強化了監督管理措施,賦予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問責措施。
新環保法在界定和強化企業環保義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足的問題,該法提高了處罰標準,規定了行政拘留,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創新性地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權,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享有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57條規定了公眾和社會組織如何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第58條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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