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2條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的經濟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離婚給予經濟幫助時,壹方生活有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