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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離婚時的房產如何規定,離婚時的房屋如何分割?

從住房投資的來源來看,可以分為壹方配偶投資、雙方配偶投資、壹方配偶父母投資、雙方配偶父母投資。(此處為夫妻壹方婚前婚後所作貢獻,與* * * *所作貢獻相同。其他情況還是需要專業人士分析。)

1.婚前壹方配偶的貢獻:

1.婚前全額投資

房屋為壹方婚前全款購買,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房屋是壹方婚前全款購買,婚後將原登記在壹人名下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壹般應視為贈與另壹方配偶的房屋份額,即房屋性質由原來的夫妻個人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出資人可以獲得更多的積分。

2.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

如果房屋是夫妻雙方婚前首付購買,登記在出資人名下,那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規定》。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規定判決。該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第二,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

(1)壹方出資

壹方以婚前資產全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其他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考慮到婚內hotchpot的可能性極高,很少會將婚內壹方購買的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熊燕法官在《關於房屋分割相關離婚糾紛的判決要點》壹文中認為:“除了夫妻壹方婚前個人財產完全足以購買新房產且新房產仍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等少數情況外,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壹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出資

房產為夫妻雙方投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房屋登記在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原則上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就持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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