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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外房產移民其實需要註意什麽?

去新加坡留學,新加坡很多留學生家庭都有移民或者定居新加坡的打算,大部分都會在新加坡買房。那麽,買房應該註意哪些問題呢?先說壹下新加坡海外房產移民其實需要註意什麽。

法律允許大部分合同以口頭方式訂立,但要求有些合同必須是書面的,而有些合同至少需要有被告簽署的壹些書面文字(包括電子郵件)來支持,比如新加坡的房地產買賣。書面合同必須包括股份和知識產權(商標、專利和版權)的轉讓以及分期付款協議。不需要全文書寫,但有被告簽名的壹些文字足以作為證據的合同,包括:

1.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合同;

2.動產的出售、轉讓或處置;

3.簽訂後壹年內未完成或履行的合同;

4.為安排婚姻等而承諾的事項。

(見《新加坡民法典》第6條)

比如四年前,A想通過代理人將壹處房產賣給B,雙方的議價是口頭進行的,但也有通過代理人傳達的郵件。賣方後來同意出售,也接受了買方1%的定金,給B發了壹個購買的期權,但是A沒有在期權上簽字。9天後,A後悔不願出售,結果雙方訴至法院。a聲稱自己沒有簽期權,合同不成立。法院要判決的是合同是否已經生效。最後,法院認為,雖然A沒有簽署購買選擇權,但主要有足夠多的通過代理人往來的郵件作為書面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有效。

如果是公司或個人的合同,稍微復雜壹點,涉及金額大壹點的,最好有書面合同,條款要寫清楚,避免糾紛和對方違約或毀約的借口。因為法律上的“口頭證據規則”不允許對壹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訂立後所說的話或起草時的書面文字已經明確寫入的書面條款進行解釋或補充。

“口頭證據規則”是指,如果雙方約定的條款已經寫入合同,任何壹方都不能提供任何口頭證據或合同草案來推翻或變更書面條款,除非壹方指控另壹方欺詐或合同簽訂錯誤,也就是說,存在合同之外的因素使合同無效。例如,租賃條款規定租金應每季度預付。租客因逾期交房被起訴時表示,房東在簽合同前就說過,晚壹點交房不礙事,但法院沒有受理,因為書面條款已經足夠明確。

上述口頭證據規則也允許壹些例外。比如A跟B說欠錢,但是B有A開的收據,B可以口頭說明什麽時候還的錢。再比如合同條款規定A要用壹般貿易習慣包裝貨物,但沒有具體說明,所以需要口頭證據來說明什麽是“壹般貿易包裝習慣”。

所以壹般律師的建議是:比較復雜的合同,盡量以書面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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