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逐步實現社會比較充分就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完善就業服務、提供就業援助,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第五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受到就業歧視。
第六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選擇員工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審核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為勞動者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提供便利。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