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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關於禮品的規定

從民法上解釋,商家承諾購物贈送禮品,本質上是要約。只要作出了承諾,合同就成立,商家贈送商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條款,商家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對贈品的瑕疵承擔全部責任。

贈品也是商品,商家不僅要按約定支付贈品,還要保證贈品的質量。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表述不排除包含贈品。當消費者因購買商品而獲得贈品時,就與商家形成了消費關系。贈品有質量問題的,商家要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新草案)。

很多消費者關心的問題都有規定。在賠償方面,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擴展數據:

最高法院新規出臺後,“知假買假”的行為不會影響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近日,在審結壹起典型的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後,中院法官如此表示。

去年,消費者在長沙某超市購買了3盒“蜂膠片”,花了353.97元。事後發現,產品包裝上未標明執行標準、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石先生說,雖然自己沒有被產品損壞,但還是要求超市退壹賠十,被對方拒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故支持石先生退壹賠十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超市賠償消費者10倍賠償金35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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