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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遵循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國務院令(第431號)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同級國家機關提出:

(壹)信訪事項屬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內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待場所提出;

(二)信訪事項屬於縣(區、縣級市)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向縣(區、縣級市)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三)信訪事項屬於地級以上市國家機關職權範圍的,向地級以上市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四)屬於省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向省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來訪;國家機關不支持、不接受信訪人的越級來訪。本級國家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處理的,信訪人可以向上壹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人未向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直接到上級國家機關的,上級國家機關不予受理,並告知其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

信訪人向當地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提出屬於上級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的,當地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轉交上級國家機關處理,並為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提供幫助。

五人以上提出同壹信訪事項,壹般應當采用網絡、信函、傳真等形式;確有必要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代表應當向其他信訪人如實轉達國家機關的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可以與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預約,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來訪。

延伸信息信訪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投訴;

(三)不屬於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合法渠道解決的申訴。

信訪事項涉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者派出的人民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及其成員的職責和行為的,信訪人可以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

來源:

1.信訪人以來訪形式進行信訪時應遵守哪些規定_信訪_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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