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數額大於654.38+0萬元但小於654.38+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如果大於654.38+0萬元,小於654.38+0萬元,則為“數額巨大”;超過654.38+0萬元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
3.透支後逃跑,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4.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