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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和判決的區別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在於:

1,判決是對事實的認定和處理,裁定適用於訴訟程序;

2、判決的履行需要以書面形式,裁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不同(判決十五天,裁定十天);

4.壹個案件只有壹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有多個裁定;

5、兩者的依據不同(裁決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裁定只適用於不予受理和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判決是案件的終審判決。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什麽情況下給的裁決?

執行中需要作出裁定時,法院會作出執行裁定。當事人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通知原告撤回起訴,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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