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虐待行為,達到惡劣環境。這裏所說的虐待,是指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迫害、折磨和摧殘的行為。虐待行為區別於偶發性的打罵或偶發性的體罰的明顯特征是經常性的甚至是壹貫進行的,具有相對的連續性。這裏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在同壹家庭中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虐待必須是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是情節惡劣,這是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情節惡劣,說明虐待動機卑劣,手段殘忍;虐待老、幼、病、殘家庭成員,或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等等。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因被害人經常遭受虐待,造成嚴重的身心損害或者導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被監護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