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這些條款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卸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賠償加賠償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依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有農藥殘留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生蟲、汙穢不潔、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的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九)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