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向其他投標人、投標單位和其他投標活動參與者行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且串通投標的。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投標人之間相互協商,壹致提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協商,壹致降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依次以高價或低價中標。
投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串通主要表現為:
1,招標人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擬向特定投標人公開其標底;
2、招標人私下投標交底。即在公開開標前,招標人私下開啟投標人的標書,並通知未遞交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人故意引他人中標。即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澄清有關其投標的事實時,故意提出引導性問題,以幫助投標人中標;
4.投標應區別對待。即招標評審、定標時,對同壹標書區別對待,或者對不同投標人區別對待;
5.招標人故意讓不合格的投標人中標。即招標人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讓其中標;
6.投標人被賄賂了。即投標人在公開開標前以賄賂手段從招標人處獲取投標人報價或者其他投標條件;
7.投標人應對招標人進行投標以外的補償。即投標人在公開投標時有意與招標人協商降低價格,中標後再給予招標人額外補償;
8.招標人向投標人支付額外補償。即招標人與某投標人在公開招標時約定故意擡高投標價格,使投標價格高於通常價格,其他投標人受到欺騙。高價中標確定後,招標人將按照約定向故意擡高投標價格的投標人支付壹定的補償。
綜上所述,串通投標罪是壹種情節犯。只有嚴重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串通投標,手段卑劣;多次實施串通投標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