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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四種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的四種罪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案件枉法罪、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判決裁定罪、濫用職權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對明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或者違反法律的手段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的;

2.明知是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故意包庇不立案、不偵查、不起訴、不審判的;

3.采用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對罪行嚴重的人從輕起訴,或者對罪行較輕的人從重起訴;

4.立案後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超過法定期限中斷偵查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或者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判有罪、無罪,又判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枉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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