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詆毀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因誹謗罪受到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群體性事件;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3.引發民族和宗教沖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綜上所述,壹年內多次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行為未得到處理,且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