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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什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侮辱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詆毀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因誹謗罪受到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群體性事件;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3.引發民族和宗教沖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綜上所述,壹年內多次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行為未得到處理,且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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