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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條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等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集團實施信息網絡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是:1,主觀上表現出直接故意;2.主語是壹般主語;3.客觀來說,通過竊取、收買的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是壹種嚴重的行為。4.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幫助集團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16周歲以上的個人和單位。2.主觀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4.侵權的對象是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情節十分嚴重。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開設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者通訊群的;(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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