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手段惡劣,反復煽動,全國公憤;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和尊嚴;導致大量少數民族成員逃往國外,並產生影響民族團結和平等其他後果。煽動是指公開使用語言、文字、圖片或其他方法,喚起或產生民族仇恨和歧視。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民族歧視。這裏的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血統、歷史、習俗的差異,各民族之間相互敵視和仇恨的情況。民族歧視是指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按照民族成分劃分,民族的基本權利受到限制和侵犯的現象。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本罪的行為壹般包括:散發、公開展示、張貼、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獲取文件,宣揚暴力或者種族仇恨。
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動機非常卑劣,比如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
2.煽動手段惡劣,如采用侮辱、造謠等方式;
3.多次煽動;
4.煽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5.大量的人被煽動,煽動性很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