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公司的組織結構是:
1,權威
聯合管理委員會。每個基金投資人(合夥人)指定1個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力機構;負責批準基金章程、資產管理協議、基金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決定合夥人的續入、退出和解散。
2.決策機構
投資委員會。投資委員會由普通合夥人授權的專業人員和有限合夥人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以及對資金調動等重大問題做出指示。
3.執行機構
基金經理。負責尋找和論證項目,實施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設計產品方案,進行持續的資金籌集。
4.資金監管
基金托管人。全體合夥人* * *與選定的商業銀行共同擔任基金托管人,負責嚴格監管基金在本行業開立的托管賬戶,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確保資金不被挪用或占用。
5.顧問
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銀行和行業都是從外面聘請的,由人負責對要投資的項目發表獨立意見。
6.資金保管
托管銀行。以後募集的註冊資本和有限合夥人資金需要委托給銀行進行客戶管理。該銀行被稱為托管銀行。根據基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嚴格監督基金的資金調度。
公司在建立組織結構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組織內各部門有相互協調溝通的渠道;
2.組織架構需要滿足未來3-5年的發展規模和需求;
3.在組織架構內,各部門職責清晰明確,晉升渠道暢通。
壹般來說,公司會在以下情況下調整其組織結構:
1.當公司經營方向或主營業務發生變化時,
2.公司的組織形式發生了變化,比如增加新的公司或者新的職能,為了整合或者為了更好的發展。
3.部門之間的職能界定不是很清晰,很多職能比較混亂。當權責不清,工作無法很好推進的時候,就需要對部門的職能進行梳理,重新設置組織架構。
4.當個別部門的職能與其他部門的職能發生沖突或重復時。
5.當公司調整經營理念時,
6.當公司調整控制模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