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確保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原則。
4.土地有償使用。
5.依法征地。
6.征收應當先補償後安置。征地和房屋征收都要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別?
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區別在於: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征收而消滅,土地被征收,使用後仍返還原土地所有者;
2.審批機關不同。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3、補償不同,因為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高於土地征收。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土地只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收期間無法從事農業生產的費用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補償費,沒有安置補助費;
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收更加嚴格。
5.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征收是以出讓所有權為前提的。因此,在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建造永久性建築,但土地征收並非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土地征收多發生在臨時社工工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應遵循的原則是:珍惜耕地,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妥善安置被征收單位和農民,有償使用土地,依法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