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阻礙執行公務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正常職務活動。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試圖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履行職務的目的。
(3)客觀上以捆綁、毆打、威脅傷害、損害名譽、暴露隱私等暴力手段,迫使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停止或者改變職務的。後果嚴重的將受到嚴懲。
行為人阻礙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不構成本罪。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道自己正在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實施妨礙行為,不構成本罪。
百度百科-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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