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控制主刑的種類;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的任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是本法的任務。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二章犯罪
第壹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凡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