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信息披露詐騙罪,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有期徒刑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罰金由2萬元改為20萬元,取消了20萬元的上限。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重點少數人的刑事責任追究。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有關事項的行為納入刑法範圍,導致虛假信息披露。其次,保薦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
修正案明確將發起人作為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制作虛假文件罪的主體,適用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最高可判10年。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同時,參照新《證券法》的規定,針對新型市場操縱行為,進壹步明確了欺詐性交易操縱、欺騙性交易操縱、搶帽操縱等新型市場操縱行為的刑事責任。
修正案明確將發起人作為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制作虛假文件罪的主體,適用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最高可判10年。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同時,參照新《證券法》的規定,針對新型市場操縱行為,進壹步明確了欺詐性交易操縱、欺騙性交易操縱、搶帽操縱等新型市場操縱行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