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兩個人因為瑣事發生爭執,然後發展成打架。如果只是導致輕傷,不構成犯罪。打架是他們之間相互鬥毆的行為,侵犯的是個人法益,而不是聚眾鬥毆所指的社會法益,所以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聚眾鬥毆。此外,個人法益允許行為人在法律範圍內作出承諾,兩人之間的打架也沒有在時間上事先明確表示。法律也默認了受害人在他們之間的承諾,允諾人對被侵害的法益有承諾的範圍。受害者有權犯輕傷。因此,相互打架致人輕傷的,符合這壹條件,承辦人必須具有對承諾事項的意思表示和範圍的理解和承諾能力。可以肯定的是,達到法定年齡的雙方都有這個能力,允諾人允諾的不僅僅是行為,還有行為的結果。在與他人打架中,既然明知與他人打架可能導致輕傷,仍然與他人打架,說明雙方對打架行為和打架結果都有承諾,承諾必須建立在被害人真實意願的基礎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