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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刑事案件的手段有哪些?

(1)定罪量刑方法。定罪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宣告罪犯有罪的同時,決定對其適用相應的刑罰。

(2)定罪和免除處罰的方式。定罪免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宣告罪犯有罪,但同時決定免除刑罰。

(3)淘汰處理。刑事責任的消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成立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法律規定的存在,實際上阻止了刑事責任的發生。

(4)轉院治療。移送是指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不是由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而是根據刑法第11條的規定,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責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必填。刑事責任是國家強制犯罪人因犯罪行為而承擔的壹種法律責任。

(2)嚴重程度。刑事責任是性質最嚴重、負面評價最強烈、制裁後果最嚴重的法律責任。

(3)特異性。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特定性,不能轉嫁或替代。這與“處罰限於壹人”的理念和原則是壹致的。

(4)真實性。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和刑法規範實現的綜合反映。刑事責任是確定刑罰的依據和標準。刑事責任壹旦確定,無論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都不能自行改變,更不用說和解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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