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申請再審和申訴的目的不同。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行為。其主要目的是糾正原生效判決的錯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訴是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再審的訴訟活動。上訴的目的更多的是表達對原生效判決的不滿或質疑,希望引起司法機關的重新審視。
第二,申請再審和上訴的條件不同。
申請再審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如原裁判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等。上訴相對寬松,當事人只需要認為原裁判錯誤或者不當,就可以提出申訴。
三、申請再審和申訴程序不同。
申請再審,通常需要先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再審;如果不符合要求,申請將被拒絕。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的審查和處理程序因司法機關而異,但壹般都需要經過壹定的調查和審查程序。
四、申請再審和申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再審申請壹旦被受理並進入再審程序,原生效判決將暫時停止執行。上訴本身不具有中止原生效判決執行的效力,只是對原判決表示不滿或質疑,需要司法機關進壹步審查後再決定是否進入再審程序。
總而言之: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與上訴在目的、條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上有明顯的區別。申請再審更註重糾正原生效裁判的錯誤,而上訴更多的是對原裁判的質疑和不滿。實踐中,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