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待上訴期間確定;
2.上訴期間無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次日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日,第十壹日為判決生效之日;
3.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在上訴期間,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的效力將始終處於未決狀態;
4.案件經過二審,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為終局裁定,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之日,壹審判決效力由未決狀態變為生效狀態,此時壹審判決生效。
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自訴的條件包括有合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的上訴時限:
1.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2.刑事訴訟中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審查和準備上訴,充分行使上訴權,同時保證二審程序的及時順利進行,使正確合法的壹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使錯誤的壹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刑事案件中的拘留: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最短為三日,最長為三十七日。但並不意味著37天後對嫌疑人的拘留措施就會解除。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符合逮捕條件的,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壹步逮捕。逮捕後需要經過偵查起訴階段,壹般兩個月,最長可能七個月;
2.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壹般需要壹個月,特殊案件可能需要兩個半月。最後進入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壹般應在三個月內宣判,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半年;
3.所以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宣判的總時間壹般在半年左右,最長的近十六個月。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由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只要被告人對處罰結果感到不滿,就有可能上訴。因此,刑事案件的上訴率高於民事案件。另外,即使對判決沒有異議,也是可以上訴的。這是因為如果剩余刑期較短,只有幾個月,很多當事人都想在看守所服刑,不想進監獄。此時上訴可以將剩余刑期縮短到不移送監獄的期限,從而達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
上訴和抗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決提出上訴和抗議的時限是五天。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理的,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上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