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科是指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人。什麽時候判的,什麽時候放的,罪名;
2.如果是被拘留,就不是犯罪記錄;
3.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原則。規定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加密保存。在執行上還是有壹些差異的,如何封存犯罪記錄需要多方面的明確。
二、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1,公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法庭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壹般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三、如何出具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用人單位向公安派出所出具,並須出示單位介紹信。個人出國或者移民,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他方面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派出所不向個人出具。
無違法犯罪證明的簽發範圍:
1.國家行政單位、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相關業務發展需要出具此證明進行調查。
2.相關企事業單位在招聘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時,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此證明。
只有這兩類,除此之外的都不發證。只能由單位或組織通過正式介紹信或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具。
4.行政拘留會留下犯罪記錄嗎?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管理,不是刑事案件。他們都說不會留下犯罪記錄。這個不用擔心。治安拘留後,壹般要交罰款。行政處罰是違法記錄,不是犯罪記錄。只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才有犯罪記錄。
行政處罰是行政權威的體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具有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犯罪行為是根據刑法規定的壹種處罰。這是所有法律環境中最嚴重的規範,而且不可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刑罰執行中的錯案和申訴的處理。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處的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