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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刑事糾紛?

刑事案件包括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壹般犯罪,概括了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相同特征;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5類43小類,包括放火、組織、參加恐怖活動、破壞電力設備、買賣槍支等嚴重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不是單個罪名,而是壹類罪名。主要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涵蓋了以下幾種不良行為:侵害他人生活、侵害他人健康、侵害婦女身心健康、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人格等等。

刑事案件有以下幾個階段:

1.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2.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理期限:普通程序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少不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包括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上訴抗訴案件、申訴案件等等。壹般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186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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