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選擇交易對象、決定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選擇合同救濟方式的自由。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是合同法律關系的本質體現。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權利或者逃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法性原則的含義主要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法主要是壹種任意性規範,但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幹預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例如,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生效的限制性規定,旨在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的使用進行合理限制;這對於維護消費者利益,實現合同正義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對國家根據需要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定購任務,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得拒絕按照指令性計劃和定購任務的要求訂立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所謂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違約責任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對等。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是實現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這壹原則的含義是,合同當事人無論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還是自然人,只要作為合同的主體參與合同關系,就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給予平等的保護。